2017/8/3 09:35
为降低生产成本并追求好卖相,一早餐店主在自制油条过程中,将从某网站购买的三无产品添加到制作油条的面粉中,导致生产出来的油条铝残留严重超标。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廖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营早餐店的廖某某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为使油条发酵增大,将从某网站购买的三无产品白色粉末添加到面粉中。2016年7月26日、9月6日,富川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早餐店生产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采样,并按相关规定将样品分别送至桂林市、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铝残留量分别为496mg/kg、826mg/kg,均超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铝残留量≤100mg/kg的技术要求,单项结论均不合格。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生产、销售铝残留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油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