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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优惠券不优惠 欺骗消费者遭投诉

2012/5/1 16:39

投诉一:小肥羊优惠券“不优惠”,忽悠消费者

近期,本站接到消费者洪小姐投诉:2010年9月25日晚上,她和家人去深圳市小肥羊沙头角分店就餐,店面内挂着很大的横幅写着“吃100送50现金券”。他们当天消费365元,洪小姐拿着上次送的5张50元的现金券去结账,收银员却说只能使用一张,说背后面有个小红章写了“每桌只能用一张”。当时洪小姐问道:“以前不是都可以同时使用吗?给券时你们也没有提醒我们啊,现在却又说改了!”服务员义正言辞的说:“券后面有章,你们自己看就行了!”随后服务员再也不理洪小姐一家。

对此,洪小姐认为,小肥羊这是明显的误导消费者!而且商家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洪小姐表示经过此次事件,对小肥羊的服务很是失望!

投诉二:小肥羊服务员“偷梁换柱”欺骗消费者

上海消费者陈小姐向本站投诉:2010年9月初她和朋友来到上海小肥羊宝山路店就餐,点菜时服务员就向他们主动推荐新品低脂羊肉,但由于陈小姐和朋友都爱吃偏肥一点的羊肉,所以就没有点这个低脂羊肉,而是点了3A羊肉,菜上来之后,吃的时候陈小姐就感觉口感有点不同,当时还询问服务人员这次的肉质为何那么精瘦,服务员告诉陈小姐:“肉总有肥瘦的”,由于这家店陈小姐之前没有去过,并且很久也没吃过小肥羊了,所以他们只好认为可能是口感变了,相信了服务人员的解释。但等用餐结束后、查看打印清单时,陈小姐赫然发现清单中的羊肉并不是自己所点的3A羊肉,却是之前服务员推荐的低脂羊肉,显然是店员私自换了产品,当即陈小姐找来服务员,当时点单的服务员解释说可能单据打印错误,菜一定是没上错,后来经理又跑来告知他们是系统坏了,所以就用别的菜品代替了,就是不承认他们换了产品,最后还是他们的一个传菜师傅说了实话,说上的的确是低脂羊肉,不是3A羊肉,经理在无奈之下,提出使用优惠券抵扣了少许金额。虽然陈小姐觉得自己受骗了,十分不满,但介于对方也作出了让步,他们也就没继续追究。

9月12日,陈小姐和朋友再次到上海小肥羊宝山路店用餐,同样的情况又出现了。这次在点餐时,陈小姐特意嘱咐服务员,他们要肥一点的3A羊肉,可是上来的羊肉还是和上次一样,正当陈小姐以为可能上次真是服务员打错单子,冤枉了人家时,他们又再次故伎重演:餐后的结算单据上,打印的又是低脂羊肉。陈小姐再次找来大堂经理,这次经理告诉他们由于系统升级,所以3A羊肉打不出来,才打的低脂羊肉!陈小姐不禁质疑?熏真是从来没听过因为升级导致老产品打不出来,而新品倒能打出来?经理走后,他们又找来一个服务人员,询问此事,服务员竟然告诉他们更加荒谬的理由,说是由于老板要求推销新品,所以在打单子时打的新品,不是因为系统升级打不出来,而是为了冲销量才那样打的!陈小姐当时质问:“那这个账目你们老板能对上吗?销量和库存肯定对不上啊!”服务人员无言以辩,最后就不了了之了。

陈小姐表示:大堂经理和工作人员前后给出的解释都不同,这让消费者如何相信小肥羊在产品上是不是有什么猫腻?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商家为了提高新产品的销量,欺瞒消费者,私自掉包产品,这样的做法是相当恶劣的!我总共就在此店用餐两次,两次都遇同样的问题,试问这难道还能是巧合吗?你们的诚信何在,你们公司如此经营模式还能够留得住客户吗?相信今后我也不会再去这家店消费了,希望今后在此家店用餐的兄弟姐妹都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据了解,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1999年8月诞生于内蒙古包头市,以经营小肥羊特色火锅及特许经营为主业,兼营小肥羊调味品及专用肉制品的研发、加工及销售业。2008年6月小肥羊在香港上市,是中国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品牌餐饮企业(股份代号HK0968),被誉为“中华火锅第一股”。

在此,本站真诚的希望,小肥羊的管理者能够重视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完善企业管理,使小肥羊成为消费者放心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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