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28
亨氏辣酱检出“苏丹红一号”事件近日不断升级。而在北京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应该修改《食品卫生法》、制定《食品安全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筑食品安全网。
亨氏问题食品事件升级
据了解,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进一步检测,亨氏美味源产品中含有“苏丹红一号”的样品数由原来的2个增加到6个,涉及到亨氏美味源的两种产品。而在此前的3月5日,国家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餐饮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制品,并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还要求广东省卫生厅立即组织对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重点调查苏丹红(一号)的来源、添加范围以及产品的流向,对调查发现的线索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至此,自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3月4日通报查出广州生产的亨氏美味源金唛桂林辣椒酱含可致癌染色剂“苏丹红一号”后,亨氏辣酱检出“苏丹红一号”事件不断升级。虽然亨氏中国区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种产品都已停产停售,亨氏也启动了具体的赔偿召回措施,但是食品安全事关重大,造成严重后果再追查为时已晚。
《食品卫生法》管不了食品安全
事实上,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人大代表的重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就提议修订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食品安全法》。宗庆后认为,《食品卫生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的需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已经明确,农业、质检、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因此,国务院已经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原则,而《食品卫生法》没有相应予以修订明确,不仅无法适应改革需要,而且还导致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出现“人人都可管、人人管不了”的局面。
据了解,目前的《食品卫生法》只局限于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器具、洗涤消毒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没有考虑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伤害”,而事实上,损害人们身体健康的已不仅仅限于“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某些符合卫生要求但营养缺乏的食物或者食用方法不当同样可能致人损害,如卫生指标合格的“假奶粉”。这些已经不是《食品卫生法》所能调整。
宗庆后表示,《食品卫生法》还存在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如同样是对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的处罚,前者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后者则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这必然导致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不一而执法结果不一的现象,损害了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又如《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抽查不得收费并且允许复检,但某些卫生监督部门却以《食品安全法》没有对抽查进行规定为由,借机收取抽检费用,甚至规定某些检验项目不得申请复检。
为此,宗庆后建议:第一、以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食品卫生法》,这样既可以扩展法律调整范围,涵盖从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全过程,以规范的法律形式来确保食品安全。第二、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以法律形式明确各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责,防范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第三、依法确认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通过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强制检验制度以及市场准入标志制度的建立,提高生产企业对食品质量的责任感,保障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安全感。第四、在吸收原有《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修改不合理、不统一、不规范的法律规定,保障国家立法的统一性、公平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