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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盐新郑用被罚款 官方承认执法不当道歉并退款

2014/10/20 10:25

执法人员称,给黄先生出示的罚款依据,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为:“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郑州市盐业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严格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带食盐回异地家中食用其实也是违法的。但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带食盐的数量小,又是非营利性食用,一般是不作处罚的。“但必须是真盐,必须小量。”郑州市盐业管理局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小量的界定是最好不要超过一箱。

10月18日上午,新郑黄先生因“跨区域用盐”被罚款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10月18日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公开向社会道歉,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两人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整改,公布处理结果。

新郑市盐业局书记李林祥来到黄先生在龙湖镇开的餐馆,代表新郑市盐业局向黄先生道歉,退还罚没的食盐及200元罚款,并向黄先生发放了新郑市盐业局2014年度“行风监督员”聘书,欢迎黄先生继续对新郑市盐业局工作进行监督。

其实,早在2011年11月2日,郑州市盐业局就下文说明,只要是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允许进行处罚,违者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今年6月19日,郑州市盐业局再次发文重申上述要求,进一步指出,发现类似情况后,要向商户、市民介绍盐业法规,主动调换供应当地合格食盐,严禁乱查收、乱罚款。

事实上,将郑州的盐带到新郑用被判定为“跨区域用盐”并没有条例依据。《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的“当地”已在2011年被划定为“郑州市”这个范围,郑州市区和新郑皆属于“郑州市”。

“我的盐是河南省盐业总公司出品的正规盐,为什么郑州的盐到它的下属县市用就要罚款呢?”黄先生很是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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