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26 16:58
王某在淘宝店花1000余元海外代购6盒奶粉,食用一盒后发现无中文标签,故将某奶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新京报记者3月26日获悉,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最终支持消费者,判决某奶粉公司赔偿王某14940元。
2017年8月30日,王某在某奶粉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6盒“澳洲婴儿奶粉Platinum白金版”,优惠后商品总价为1494元。当日,王某所购商品通过快递从四川省发出,王某于9月1日签收。王某收到商品发现货物无中文标签,食用一盒后,朋友告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生产来源不明,可能未经任何检验检疫进入国内,也可能经过长时间不正常运输及储藏使质量受损或增加二次污染的风险。因此,王某起诉某奶粉公司要求赔偿。
某奶粉公司在庭审中称,涉案商品由某奶粉公司工作人员从澳洲“人肉”带回至四川成都,其已在网站店铺上展示所售卖商品的中文说明,且已经为王某办理了退货退款。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中,某奶粉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没有加贴中文标签、中文说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王某无法知晓其主要成份、注意事项、限制用量、不适宜人群等与安全事项相关的内容,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此外,某奶粉公司称其在淘宝店铺中有中文说明并明确告知王某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的事实,但王某提供的交易快照中并无某奶粉公司在交易时告知王某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的内容,且某奶粉公司所称在网站上标注中文说明书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在涉案商品上依法标识中文标签的法律义务。某奶粉公司作为销售经营者,理应清楚知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验明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但其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十倍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某奶粉公司赔偿王某14940元。
来源:新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