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39
利润增长、毛利率如此高的背景下,公司仍然对产品进行大幅度提价,尤其是占据了市场大部分的驴皮资源和市场份额的龙头企业带头提价,使得众多消费者对公司给出的回应并不买账。
另外,“触怒”消费者的还有与阿胶价格一样“连环跳”的公司股价。2010年1月4日公司股价为25.62元,而截至今年5月13日,公司股价以80.7%的涨幅增至46.30元,同期医药板块仅上涨22%。巧合的是,公司这一年多里创下的最高股价57.2元,竟与今年1月7日公司上调出厂价是同一天。
一些消费者认为,公司对自身战略定位进行调整无可厚非,但是一方面在一级市场上频频提价,另一方面又在二级市场上屡屡“盈利”,这笔账难道就该由消费者“买单”吗?
还有一些消费者对记者表示,阿胶的涨价与茅台还有本质上的不同。“茅台卖得贵,我们可以选择不喝它,市场上仍然有很多低端的白酒可以供我们选择,但是阿胶不一样,东阿阿胶一提价,市场上就很难再买到阿胶块的低端产品了。”在上海的一家中药房里,一位消费者对记者表示。
对待企业资源垄断 消费者只能“用脚投票”?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坦言,由于现在CPI依然处于高位,许多企业和产品都面临“被涨价”的尴尬,加上此前发改委先后找部分企业进行谈话和了解,东阿阿胶不愿在产品价格上多做“文章”完全可以理解。
公司一内部人士的说法也印证了这种猜测,他表示一是害怕媒体的介入将阿胶涨价事件越描越黑,二是担心市场竞争者的干预,例如山东福胶就一直紧盯着东阿阿胶的驴皮资源占有率、阿胶市场份额、毛驴存栏量等信息和数据,公司对于这方面的数据尽量“保护”,毕竟毛驴行业没有一个规范的行业管理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也不全面,企业发布信息往往会招惹来同行业竞争对手的质疑。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是合法的,但如果龙头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出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上涨等应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但是目前我国法律的有些条款规定的并不清楚。
例如,《反垄断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但什么叫“不公平”的低价和高价是由主管部门来认定的;《价格法》的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或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但对于是否“过快”也存在分歧,涉及认定问题,这还有待法律的完善和监管部门的介入。
同时,刘春泉表示,一些领袖型的大型企业更应具备社会责任感,上市的知名大企业不该在物价进行调控的时候带头涨价,因为涨价会对这个行业有示范作用,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可能会跟风上涨,导致整个行业的价格上涨。
专家认为,对于资源垄断型企业,如果没有一定的价格约束机制对其进行监管的话,那它提价将没有“天花板”,因此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政府应对垄断型大企业的价格进行适度干预甚至打击,对各行业的领袖企业尤其如此。 (记者周琳、黄安琪、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