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1 16:28
“上海厂不可能出现任何问题,请消费者放心。”面对郑州光明“回奶事件”、杭州光明“早产奶事件”等一系列汹涌而来的负面报道,光明乳业董事长王佳芬把她的最后防线放在了光明乳业的大本营——上海。
然而在6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闵行区质监局”)对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乳品二厂(以下简称“乳品二厂”)的抽查却彻底打破了光明乳业的上海神话——检查人员发现,就在与光明乳业集团总部一墙之隔的乳品二厂,也普遍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现象。
对于河南媒体披露的郑州光明“黑幕”,光明乳业董事长王佳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断然否认了光明乳业郑州子公司加工生产过期奶。不过王佳芬也坦陈,河南子公司的管理确实存在问题,兼并后总部并没有派人过去管理,但她保证上海厂不可能出现任何问题。
“早产奶”打破上海神话
在15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焦扬透露,上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已责成光明乳业尽早查明情况和原因,并要求光明乳业加强对外地合作企业的管理,严格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不过,需要加强管理的,可能不仅仅是光明乳业外地的合作企业。
闵行区质监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3日他们曾对辖区内的乳品二厂进行了抽查。他们此行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确定辖区内的光明乳业是否有“将变质牛奶返厂加工再销售”的行为。检查发现,该厂的过期奶大部分是委托区里的一家排污处理企业处理(因过期奶直接排放会污然环境,必须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才能排放),小部分由厂内负责销毁,整个过程都有单据可查,环保部门对此过程也有严格的监控。抽查表明,乳品二厂没有生产过回炉奶的迹象。
然而,在抽查时他们发现,该厂生产的利乐枕包装的常温奶普遍存在提前二三天标注生产日期的现象。也就是说,6月13日去检查时,看到很多利乐枕上印的“生产日期”已是6月15日、6月16日。
记者曾向闵行区质监局索要此次抽查的结论,却被告知,欲了解有关事项,记者应与上海市质监局联系。然而,上海市质监局一口回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此次被查的乳品二厂与光明乳业集团总部仅一墙之隔。据了解,它是光明集团中最早使用“光明”品牌的一家企业,1992年王佳芬入主上海牛奶公司(光明乳业的前身)后,才把旗下的九个品牌整合成一个光明的品牌,构建起光明乳业的基本骨架。
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乳品二厂此次的“早产奶事件”,王佳芬苦心建构起的“光明”的品牌形象可能会遭到进一步的打击。
“行规”壮了“光明”胆
6月7日《诚告消费者书》发布后,光明乳业开始保持沉默。从13日起,记者数次拨打光明乳业集团新闻发言人龚妍奇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15日、16日,记者两赴光明乳业集团总部,但仍没有能见到龚妍奇。此间,记者曾发传真至光明乳业,希望他们能对乳品二厂的“早产奶事件”做出解释,但到17上午记者发稿时为止,记者尚未得到任何答复。
上海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光明态度之所以如此强硬,是因为背后有“行规”撑腰。乳品二厂生产的这种利乐枕包装的常温奶保质期为6个月,装袋后要先在仓库中存放7天,以观察它的稳定性。按照“行规”,光明乳业可以声称这段时间属于质量检测期,而把它算入生产期内。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厂家提前7天标注生产日期,你也拿他没办法。
在上海市奶业协会网站的首页上,记者见到了这条所谓的“行规”——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关于转发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的函》(中乳协(2003)57号)。
记者看到,该函引用的《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食标[2003]42号)的确有明文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释义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释义,“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它是产品的产出日期”。据此,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炼乳等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将罐装、封口、冷却降温后,以及需要继续发酵时间(指发酵乳)和检验时间计算在内。
牛奶都是灰色的?
中国奶业协会理事王丁棉对上述说法却针锋相对地进行了驳斥:超高温灭菌奶即利乐包装奶的生产日期标注应以其完成生产走下生产线为准。7天的留厂观察期应包含在6个月的保质期内。
据了解,目前各方对《关于确定乳制品生产日期的函》的合理性及法律地位都存在较大争议。当前,奶制品从灌装到出厂之间的时间限制并没有一个国家标准,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王丁棉说,由于检测时间没有限制,如果企业认为其9日生产的奶制品需要10天才能通过“检测”的话,那么该企业对已于9日完成灌装的奶制品贴上20日生产的标签是完全“合法”的。“想提前多长时间就提前多长时间贴日期,这不乱了套吗?”
乳制品生产日期到底该如何标注?记者曾向上海市质监局咨询此事,却被告知,应去国家质监总局询问。15日,记者在国家质监总局数个部门间询问未果后,又向国家标准委发去传真,咨询乳制品“生产日期”应如何标注,至发稿时为止,记者尚未收到答复。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志愿者律师郑绍平告诉记者,在早产奶问题上,目前行业内还没有统一的法规出台。
据了解,在《产品质量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多部法规中,都对产品的“生产日期”做出过规定,但由于这些法规针对的都是多个不同行业,不可能在具体条款上有过细的规定。而乳品业在加工制造上有自己的特点,很难简单套用现有的食品业通则。据了解,目前上海正在加紧制定相关法规。